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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报建和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市招市招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投标投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需要,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合肥合肥制定本办法。市招市招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投标投标改建、交易扩建建筑安装工程,中心其建筑面积在1500M2以上(含1500M2)或造价在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独资企业除外),均须按照本办法实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制度和招标投标。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和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合肥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是由合肥市建筑管理处和建设银行合肥市分行联合组成,具体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综合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国家、省颁发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有关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二)建立建筑市场;

(三)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

(四)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五)审定标底;

(六)组织和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工作;

(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八)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九)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二章 报建第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市建筑管理处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申请表(附后)。

省有关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的重点项目不需报建,但要报市建筑管理处备案。第五条 市建筑管理处对报建项目内容进行核实和分类汇总,并在建筑市场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招标信息。第六条 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经市建筑管理处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招标投标以及施工承发包合同签订、审查等手续,由市建筑管理处发给《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挂证施工。第七条 按规定应报建而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市建筑管理处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第三章 招标第八条 建设单位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合肥市建筑管理处审核批准后,进入建筑市场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

(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编制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工程咨询公司、监理公司或同类专业的咨询单位作为招标代理。第九条 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报建;

(二)有批准的项目投资计划(大中型项目可按批准的扩初设计概算),有资质单位提供的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三)工程建设资金、设备的来源已落实;

(四)规划定点已经市规划部门批准;

(五)建设用地的征用、拆迁、三通一平工作已基本完成;

(六)招标申请已经市招标办审核批准。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或电视等途径公开发表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具有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或邀请函。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经合肥市建筑管理处批准,可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议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对议标工程项目,明确中标原则和具体条件;

(二)投标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并报价;

(三)招标单位主持“议标”会,根据投标单位的企业信誉、技术素质、机械装备、工期、报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四)市招标办参加“议标”会议,主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五)发中标通知书。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续标等方法。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报市招标办审批。

(二)建设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并报市招标办审批。

(三)建设单位发出招标广告或招标邀请函。

(四)市招标办会同建设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建设单位向具有投标资格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六)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七)市招标办会同建设单位等有关部门组织开标,审查、评议投标标书,确定中标单位。

(八)发中标通知书。

合肥小额工程招标如何投标

提供资料,进行资格审查,再竞标。提供资料有: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2、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徽采商城(合肥)小额工程交易入围单位证明材料。4、参加投标人员的授权委托函或企业法人证明书。5、近三年内一个以上合作单位类似业绩材料复印件(合同、发票、业主验收合格证明)。6、以上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均须加盖公章,密封后送达。

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招标投标活动,优化政务发展环境,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资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的招标投标、拍卖、竞价等(以下统称招投标)各类交易活动及对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建立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第四条 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负责对各类交易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管理规则,监督交易行为,受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负责具体交易的操作,并作为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指定代理机构,统一代理招标事宜。第五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包括市辖四区、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的下列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

(二)市政府本级各类集中采购项目,市辖四区、开发区、政务文化新区、滨湖新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药品集中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选定;

(三)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

(四)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工业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

(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的出让;

(六)公共债权、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车辆号牌拍卖;

(七)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

(八)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九)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

(十)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

(十一)其他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前款所称招投标活动包括交易方式核准、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六条 市招管办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各方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及披露制度。第七条 应当招标投标的公共资源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土地出让方案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批复、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批准的同时,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市招管办。第八条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按下列程序办理依法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事项:

(一)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人确认后报市招管办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现场接受投标人报名材料;

(五)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招标文件;

(六)答疑;

(七)接收投标保证金;

(八)组织开标、评标;

(九)发布中标公示,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返还投标保证金;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市招管办审查备案。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项目,招标人要求变更招标采购方式的,必须履行报批手续。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信息除按国家和省规定在媒体发布外,还应同时在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网站发布。

招标人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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